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款、物在救助、扶贫、公益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如下:
一、筹集款物 (一)捐赠款物来源 1、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2、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3、政府部门的资助; 4、收取会员会费;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捐赠原则 1、捐赠款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严格受赠和转赠手续。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受赠应出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3、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演、义赛等专项慈善募捐活动向社会进行募捐。
(三)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本会的捐赠,对照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捐赠款物使用原则 1、定向捐赠款物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委托受赠地县级以上民政局执行发放; 2、非定向捐赠款物的资助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3、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公益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1、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2、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4、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 5、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四、捐赠款物使用审批程序 1、本会每年应编制年度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项目实施,资助预算计划外的项目,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按计划实施; 2、捐赠款物的资助按审批权限审批方可支出,并由理事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五、捐赠款物的管理 1、捐赠款、物,分别建立帐目。捐款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捐物设立物资台帐,专账管理; 2、政府部门资助的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3、定期向社会公布款物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单位、个人和社会监督; 4、接受捐赠单位和个人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查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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