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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慈善总会资金募集管理奖励办法(试 行)

政策法规  更新时间:2004-07-01  省慈善总会  点击:  评论数:
第一条  为壮大慈善资金募集力量,组织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队伍,进一步规范慈善资金募集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金社会募集工作,由省慈善总会秘书处负责实施。凡自愿参加我会募集资金者,必须先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经我会审查批准,签订协议,发给委托证(书)后,方可开展活动。一切募集活动必须接受我会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是慈善总会与捐款人之间的桥梁,其主要工作为动员、联系社会,筹募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不得直接参与慈善捐款交接。
 
第四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社会募集者需要开支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根据其募集资金的不同情况,本会按所募集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向募集者支付募集费用,比例为:省内募集(含广州市):8%;省外募集(含国外):10%。
 
第五条  资金募集者必须与我会密切配合,积极宣传本会宗旨;我会对大额资金捐赠者,依据《章程》,发给荣誉证牌和证书,也可举行捐赠接收仪式,并给予表彰。
 
第六条  其它募集资金和物资的,根据不同情况,参照本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本会慈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东省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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