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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慈善总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更新时间:2009-12-31  管理员  点击:  评论数:

  为规范总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管理,根据事业单位有关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劳动人事管理
(一)秘书处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参照事业单位的管理和运作,在厅人事处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自行决定内部的岗位设置,行使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任免、续聘、解聘等各项劳动人事管理职能。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与终止,执行《劳动法》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三)劳动合同原则上每两年签一次,合同期满,双方经平等协商,可以续签合同。合同期内,秘书处按规定为工作人员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四)实行5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公众休假制度。

第二条 工资福利待遇
(一)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政策,按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相应标准进行套级。
(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调整,参照事业单位有关政策执行。
(三)工作人员法定节日过节费参照厅机关标准发放。
(四)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上班,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根据《广州市患病职工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发放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五)工作人员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视同正常上班,工资补贴照常发放。
(六)工作人员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待遇,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考勤制度
(一)考勤职责:考勤实行部长负责制,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
(二)考勤办法:考勤实行登记制度。对每个工作人员逐日进行考勤登记(按出勤、加班、病假、事假、婚假、旷工、公休、补休等细化分类)。每个月最后一天各部门将考勤情况交综合部汇总。
(三)考勤内容:
(1)请假:工作人员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半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半天(含半天)的,须经秘书长批准。请病假须提供医院的有效证明或病假单。参加子女家长会,凭学校通知,在工作允许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参加。
(2)休假:(包括年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按事业单位有关假期待遇执行休假;工作人员休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及综合部加意见,秘书长批准;经审批的休假申请交综合部保存。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人意愿,根据政策统筹安排休假。其中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应在当年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第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第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第三、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第四、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加班:加班原则上由部门安排补休,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补休的,经秘书长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4)旷工:以下情况,按旷工处理:

第一、无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半天以上的;
第二、假期已满,续假未获批准或不续假而逾期不上班半天以上的;
第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分配,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上岗半天以上的;
第四、未经同意擅自休假或补休的。

第四条 培训制度
(一)合同期内,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秘书长批准,可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各类培训班学习。
(二)经同意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学费、报名费和资料费先由本人支付,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考核制度
(一)参照事业单位做法,每年年终对工作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业务水平以及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等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考核中被评定称职等级以上的,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第二、没履行好岗位职责,工作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和单位形象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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