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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慈善总会秘书处内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更新时间:2009-12-31  省慈善总会  点击:  评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助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专项基金专款专用,高效运作,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遵从捐赠者的意愿为其设立的本会属下专项基金,原则上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命名,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专款用于其章程所规定的慈善公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成立

第四条 凡遵纪守法,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基金章程所规定慈善公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成立内设专项基金。

第五条 成立专项基金流程: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如下材料:

1、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书;

2、专项基金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二)本会秘书处审阅材料、复函。

第三章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第六条 本专项基金的资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者意愿投向指定慈善公益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款。

第七条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一)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单位或个人的专项捐赠;

(二)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三)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章 专项基金理事会

第八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由基金发起人、其他理事和本会特派理事共同组成。基金发起人可以作为基金长期不变的理事会组成成员,并为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

第九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若干人,执行秘书长一人。理事长由基金发起单位委派,副理事长由本会委派,理事及秘书长由基金理事会确定。

第十条 凡同意专项基金章程,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基金组织的公益慈善活动、承担并完成专项基金理事会交付的有关任务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申请并经基金理事会同意,报本会备案,可成为专项基金理事。

第十一条 基金理事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完成理事会所分配任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增加和罢免理事、执行秘书长;

(三)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及用途,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营运由基金理事会决定,本会秘书处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本会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后,设立专项基金专用账户。本会开据捐赠专用收据给捐赠者,捐赠者享受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支出须经基金理事会同意并加盖公章。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应在专项基金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用于超越章程范围外的支出。支出程序是:基金理事会提出申请→本会秘书处审批→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五章 专项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内设专项基金帐户进行监督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财务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安全和规范。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理事会和捐赠者对专项基金收支情况的查询,本会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可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用,作为慈善事业发展基金。具体比例由本会与基金理事会共同商定。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处财务部每年向专项基金理事会递交本基金的财务年度收支汇总表。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及基金理事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每年必须进行两次以上章程所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当专项基金帐户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时,本会秘书处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撤销的程序:基金理事会提出申请→本会财务部对基金账户进行结算→秘书处复函同意撤销→挂网公告。

第二十四条专项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一) 根据有关规定,专项基金理事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制定基金的保值、增值方案,由本会财务部执行。

(二) 专项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采取购买债券和其它保值、增值方式,但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 条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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