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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慈善总会章程

2020-09-07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慈善总会(英文Guangdo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GDCF)是于1997年6月注册登记,2004年7月16日正式成立的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组织和人士自愿组成,发动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事业进行捐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办会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慈善文化,紧紧依靠政府、广泛动员社会、团结凝聚群众、多方募集资金、推动事业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人为本,慈善为怀;扶贫济困,赈灾抗疫;抚残恤孤,安老扶弱;兴教助医,褒善扬义;助力公益,服务社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豪贤路102号汇德大厦2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各类慈善募捐活动,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

(二)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抗疫、安老恤孤、助残助医、支教助学、优抚关怀等各项慈善公益活动,并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开展慈善和公益援助项目;

(三)支持志愿和社会工作服务,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社会工作队伍、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开展宣传培训,弘扬和传播慈善文化,培育慈善意识,多渠道多领域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相关慈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承办政府部门转移或委托工作任务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项慈善公益事业;

(六)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非营利慈善服务机构;

(七)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

(八)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以上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明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方可开展的,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较大贡献,拥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社会组织和本省地方慈善机构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拥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八)聘请和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等称号;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独立监事会,由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应。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发现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时,要予以纠正,并向理事会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审议、决定聘请独立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四)检查本会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审议本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查并签署本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五)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个人、单位),必要时可设荣誉副会长,聘请在公益慈善领域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人士或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担任。以上单位、人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监事的任职条件除第(二)项外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执行机构,秘书处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和若干部门,秘书长主持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聘任;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广东省慈善总会“创始基金”,该基金为永久性基金,不动本只取息,以保证本会可持续发展。特殊情况动用“创始基金”时,须召开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三)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利息; 

(六)依法投资理财的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益。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发展基金专项捐赠、兴办实体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作为慈善事业发展基金。 


第三十六条  资金使用 

(一)按照本会的宗旨用于各项慈善项目和慈善事业,用于社会救助;  

(二)本会的办公费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七条 资金管理  

(一)按照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广东省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及监控制度,设置慈善资金专账,实行民主管理;  

(三)建立严格的监察机制,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资产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经第三方机构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  

(一)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二)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三)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1、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2、累计使用本会自有资金数额超过200万元的慈善项目。 

3、其他重大开支。 

(五)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六)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七)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并经广东省民政厅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成立党组织,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的具体职责是:

组织学习党的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省委、上级党委有关精神,确保本会人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会贯彻落实,确保本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一)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会员和广大慈善组织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二)全面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在会员和各级慈善组织中发挥示范作用;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本党组织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支持本会领导机构、监督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五)加强对本会负责人的监督,对本会重大决策、重大活动的政治把关;  

(六)领导本会工、青、妇组织工作和群众工作,团结带领本会全体人员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慈善事业发展作贡献;  

(七)发现、培养、推荐优秀人才,促进本会人才队伍建设;  

(八)领导本会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形成本会的文化特色;

(九)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十)上级党委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本会党组织参与理事会决策,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后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广东省慈善总会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02号汇德国际大厦23楼

邮编:510055     备案编号:粤ICP备19142149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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